(2014)扬广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夏林与殷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林,殷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林。被执行人殷志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夏林与被执行人殷志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新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际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