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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夏林与殷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林,殷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林。被执行人殷志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夏林与被执行人殷志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新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际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