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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治军与朱巧妹、陆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军。被执行人朱巧妹。被执行人陆利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军与被执行人朱巧妹、陆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