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治军与朱巧妹、陆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军。被执行人朱巧妹。被执行人陆利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军与被执行人朱巧妹、陆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