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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刘统立、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鸿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麦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职工。被告刘统立。被告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剑,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刘统立、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以借款人已将其所借款项本息还清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9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宗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