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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秦某甲。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彦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芹虎、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国、郭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秦某乙。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只是经人介绍草率结婚,被告婚前隐瞒了病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未果,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我们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你情我愿的,我没有××,虽然以前由于学习紧张,压力较大,精神抑郁过,但早已治愈,我没有故意隐瞒病情,我与原告产生矛盾,完全是由于其母亲从中作梗,我与原告是有感情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份生育一男孩秦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刘某现未怀孕。原告秦某甲请求与被告离婚,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二人感情没有破裂,本次开庭前还和原告在一起,二人一起结伴从原告单位回来。原告认可开庭前是和被告一起结伴回来,并且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秦某甲诉称,被告患有××,被告婚前隐瞒了病情,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被告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男孩。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