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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苏会申请执行张惹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50.14元及受理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及受理费。现案款及受理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