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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海光、潘柳青与石月清、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光,潘柳青,石月清,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冯海光。原告:潘柳青。被告:石月清。被告: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光、潘柳青与被告石月清、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借款人石月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借款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嫌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海光、潘柳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