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夏芝暖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芝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40号起诉人夏芝暖。起诉人夏芝暖请求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公北(大)行罚决字(2014)第0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公北(大)行罚决字(2014)第0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夏芝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