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税小兰申请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小兰,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税小兰,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高家沟村1组11号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瞿河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劳人仲案(2015)1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