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宣某某,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盈,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吕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宣更民二0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 记 员 王博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