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