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涛、王奎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涛,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00-6号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津,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王奎租赁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涛给付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0108.26元、银行代扣手续费24元、残值留购1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3.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31元。被执行人王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涛、王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山阳县为由即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98000元,对剩余部分及诉讼费4231元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1620元,本案现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 俭审判员 薛 怀 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英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