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明与于文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于文青,王念贞,刘吉坤,刘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李明,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琴,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青,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王念贞,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刘吉坤,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吉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尹士红(系被告刘吉强之妻),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告刘吉强。委托代理人赵云梅,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于文青、王念贞、刘吉坤、刘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勃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