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集贤县某某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某某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庆云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集贤县某某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集贤县某某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