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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北京东迪律师事务所与全会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迪律师事务所,全会新,游正超,郑耀辉,许荣桂,秦俊松,中都衡达(北京)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迪律师事务所(原名称为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会新。原审被告:游正超。原审被告:郑耀辉。原审被告:许荣桂。原审被告:秦俊松。原审被告:中都衡达(北京)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丽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