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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覃世香与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香,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覃世香。被执行人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覃世香与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覃世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70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以及住院护理费1120元,以上共计50282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覃世香1000元,余额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覃世香则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字(2014)1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