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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金波诉王宝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王宝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刘金波,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宝林,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诉被告王宝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先与被告王宝林解决土地使用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回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