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金波诉王宝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王宝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刘金波,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宝林,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诉被告王宝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先与被告王宝林解决土地使用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回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