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继与杨世桃,杨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杨世桃,杨云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继,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冲,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世桃,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云轩,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继与被告杨世桃、杨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张继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