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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继与杨世桃,杨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杨世桃,杨云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继,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冲,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世桃,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云轩,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继与被告杨世桃、杨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张继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