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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杜庆顺与杜庆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顺,杜庆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杜庆顺,农民。被告杜庆合,农民。原告杜庆顺诉被告杜庆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庆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顺撤回对被告杜庆合的起诉。审 判 长  宋长兴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