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杜庆顺与杜庆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顺,杜庆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杜庆顺,农民。被告杜庆合,农民。原告杜庆顺诉被告杜庆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庆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顺撤回对被告杜庆合的起诉。审 判 长 宋长兴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