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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某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玉珍,韩占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朝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青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玉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引,男,汉族。被告韩占星,男,汉族。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珍、韩占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朝杰、姚青磊、被告到委托代理人王小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占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高玉珍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881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给付之日起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以抵押物优先偿还高玉珍158819借款,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高玉珍代理人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款是我借的,我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高玉珍与原告签订了(晋城)农信借字(2011)第041103004号借款合同,同日韩占星与原告签订了(晋城)农信借字(2011)第041103004号抵押合同,借款16万元,用韩占星房产1处,晋州房权证字第0192513005**号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履行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8.4‰,如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以007300200号借据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高玉珍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158819元及部分利息和罚息没有归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2.借款合同3.抵押合同4.韩占星的房权证复印件5.房地产抵押物清单6.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7.同意抵押意见书8.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诉讼中经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5)晋商初字第00031号裁定,对被告韩占星晋州房权证字第0192513005**号位于市府路南粮局居民楼1-5-201房产1处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玉珍、韩占星签订的(晋城)农信借字(2011)第041103004号借款合同、(晋城)农信借字(2011)第041103004号抵押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韩占星自愿以房权证第0192513005**号房屋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借款人亦高玉珍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韩占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玉珍偿还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819元及利息,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2012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如被告高玉珍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晋州房权证字第0192513005**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高玉珍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保全费1314元由被告高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虎永审 判 员  赵永定人民陪审员  严 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