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77号原告:林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