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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莉雅、李毅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莉雅,李毅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8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理人王家庭,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林世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超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莉雅,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毅栋,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彭浩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涛诉被告林莉雅、李毅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林莉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毅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涛撤回对被告李毅栋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