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章明与李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明,李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陈章明,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建安,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章明诉被告李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章明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李建安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章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明撤回对被告李建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原告陈章明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