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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苌全喜与被上诉人赵兰云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苌全喜,赵兰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苌全喜,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兰云,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苌全喜因与被上诉人赵兰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苌全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兰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赵兰云作为中介方,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及赵兰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将其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出售给苌全喜,房款16万元,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苌全喜于2014年5月23日向赵兰云交付定���1万元,剩余购房款15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交予案外人,苌全喜承担房屋产权过户费用。同时约定合同签订时苌全喜向赵兰云交纳中介服务费1600元,赵兰云负责涉案房屋的过户和贷款手续办理。并口头约定赵兰云为苌全喜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合同签订后,苌全喜向赵兰云交付了12000元,向案外人交付了房款15万元。赵兰云已为苌全喜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兰云收取的1万元冲抵购房款,剩余款项2000元赵兰云代为缴纳了相关过户费用共1837元。因苌全喜提取公积金后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此后赵兰云协助苌全喜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但未贷款成功。苌全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兰云支付苌全喜违约金2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及赵兰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兰云作为中介方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过户和贷款手续办理义务,贷款能否成功系由银行审核决定,故苌全喜以赵兰云未能为其办理房屋贷款要求支付违约金2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苌全喜的诉讼请求。苌全喜上诉称,赵兰云在为苌全喜从事房屋中介中没有依约履行提交银行贷款手续义务,原审认定赵兰云为苌全喜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的事实是错误的。苌全喜依据其和赵兰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赵兰云支付苌全喜违约金24000元。二审苌全喜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苌全喜按约定交清全款后,苌全喜、案外人王���某、刘某某按照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要求3日内将办理该房屋过户的全部手续及材料交于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有义务根据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安排在材料交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如任何一方不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视其违约,将按合同第六条追究其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的义务,赵兰云作为该信息部负责人已经依约履行房屋的过户和贷款手续办理义务。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针对苌全喜、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双方,并无大武口区嘉鑫房屋信息部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赵兰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苌��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苌全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郎奠军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