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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小城大事美食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小城大事美食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鹿杨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艺娜。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小城大事美食坊,(长泾东路世纪星汽车城南大门)。经营者钱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小城大事美食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江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