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阳谷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薛洪飞,宋春红,宋华岩,王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吴士合,理事长。被告: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薛洪飞,经理。被告:阳谷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宋华岩,经理。被告:薛洪飞,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告:宋春红,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薛洪飞之妻。被告:宋华岩,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告:王运红,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宋华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阳谷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薛洪飞、宋春红、宋华岩、王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楚晓宏人民陪审员 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