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钟楚苗与叶爵令、曾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楚苗,叶爵令,曾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钟楚苗,女。被告叶爵令,男。被告曾秋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楚苗诉被告叶爵令、曾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楚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楚苗提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楚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楚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