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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永俊与文建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俊,文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俊,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1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继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建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0日,现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永俊申请执行文建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40146.2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00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