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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建良、缪卫如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良,缪卫如,薛阿明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良。委托代理人柳立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卫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阿明。上诉人吴建良因与被上诉人缪卫如、薛阿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建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建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上诉人吴建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