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