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母正辉,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