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凤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凤荣,范叶星,范叶强,赵昌玉,刘传路,赵昌云,李成峰,范爱军,赵昌生,辛婷,程景杨,孔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凤荣,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范叶星,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凤荣之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叶强,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昌玉,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范叶强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传路,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昌云,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传路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成峰,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范爱军,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成峰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昌生,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辛婷,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昌生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景杨,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孔放,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凤荣、范叶星、范叶强、赵昌玉、刘传路、赵昌云、李成峰、范爱军、赵昌生、辛婷、程景杨、孔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