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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自卫、童庆中等与田铁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自卫,童庆中,武传友,田铁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袁自卫,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童庆中,男,1974年3月9日,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武传友,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田铁城,男,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自卫、童庆中、武传友与被告田铁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自卫、童庆中、武传友未再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