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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广强与包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广强,包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15号申请人:姚广强。被申请人:包宏。申请人姚广强因与被申请人包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宏55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