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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树青与崔红亮、申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树青,崔红亮,申旭峰,晋中昌海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80号申请人齐树青,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崔红亮,男,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申旭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晋中昌海石料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小西沟村。法定代表人崔红亮,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齐树青与被申请人崔红亮、申旭峰、晋中昌海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齐树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红亮、申旭峰、晋中昌海石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齐文辉以其晋K×××××号奔驰越野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红亮、申旭峰、晋中昌海石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齐文辉晋K×××××号奔驰越野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