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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补声财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补声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45号罪犯补声财,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白土田村李子湾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补声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补声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16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补声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补声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