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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行(知)终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相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相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爱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3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相忠,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东阳市虎鹿镇和一缝制用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秦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玉竹。原审第三人李爱淑(LEEAESOOK),女,韩国公民,1954年1月20日出生,海阳和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韩民国仁川延寿区青鹤洞217-10。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相忠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5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相忠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相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相忠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张相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张相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甄珂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亓 蕾书 记 员  刘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