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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8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伟与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牟魏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牟魏,崔云,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8287号原告陈伟,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代理人闫宾,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魏,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崔云,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2幢1-1,组织机构代码69659983-1。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丽,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小东,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紫荆路37#39#41#43#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988104-1。法定代表人牟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牟魏、崔云、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