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滕香与褚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香,褚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滕香,住德惠市。被告褚洪涛,住德惠市。原告滕香与被告褚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晶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洪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5万元。被告褚洪涛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5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褚洪涛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滕香借款2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返还原告滕香2525元,由被告褚洪涛承担25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被告褚洪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