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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后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一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后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后某某因自诉杨某凯涉嫌侵占罪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自诉人后某某就本案证明杨凯涉嫌侵占罪原审自诉人后某某就本案证明杨某涉嫌侵占罪,向原审法院提交有杨凯于向原审法院提交有杨某于2013年6月17日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兰州华隆制冷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此款代后某某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具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刑事裁定显有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2015)七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代琳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冬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