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万宗与屈佩园、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宗,屈佩园,李琳,杨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吴万宗,男,1970年2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7002143617,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街五街坊1栋2号。被告屈佩园,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琳,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华,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宗与被告屈佩园、李琳、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屈佩园、李琳所有位于灵宝市北区五龙路东段由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城项目房号为商-2-22号商铺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屈佩园、李琳所有位于灵宝市北区五龙路东段由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城项目房号为商-2-22号商铺予以查封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出租、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