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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嘉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嘉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西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蔡桥村十八组。法定代表人沈时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嘉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南通嘉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1400元、货款人民币172432.2元,合计276132.2元,诉讼费12302.5元由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缺乏管理、经营不善导致企业长期亏损、负债数额巨大,且有数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该企业停产已有时日,现无力筹措到能让企业正常运转起来的流动资金,经了解该企业所属管辖区域的经济开发区政府正对其资产优化重组,以解决企业所欠外债的难题,但目前未有结论。对执行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苴镇蔡桥村十八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因系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暂不宜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276132.2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2302.5元、执行费49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及时拍卖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由本院启动处置程序的资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