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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郝润平与马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平,马兵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郝润平,工人。被告马兵合。原告郝润平诉被告马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