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郝润平与马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平,马兵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郝润平,工人。被告马兵合。原告郝润平诉被告马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