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