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兴雪与冯立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雪,冯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部门:闸坡法庭拟稿人:年月日打字核对共印份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某雪,女、。被告:冯某荣,男,原告王某雪诉被告冯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国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雪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相识,于2008年2月20日在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29日生育儿子冯文乐。原告在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从不顾家,还有赌博恶习,没有家庭观念,且被告经常赌博欠债,家人多次规劝无果。近段时间,由于双方闹离婚,被告报复原告家人,在原告家里涂油漆等,此事已经报警。被告于2009年因犯罪判刑直至2013年出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几年,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冯文乐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冯某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9日生育儿子冯文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般。原告称,被告经常赌博、屡劝不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为证,经综合分析,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主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今后,只要双方能增进沟通,互相关爱,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冯某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雪与被告冯某荣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开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