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朱洪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洪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洪樟。上诉人朱洪樟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洪樟上诉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起诉应属于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或中院直接立案审理;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洪樟所提起诉系要求确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应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