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职务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职务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车家渠村。法定代表人臧伟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