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薛凤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薛凤树,杨思英,高永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9号原告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车管员。委托代理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薛凤树。被告杨思英。委托代理人田德庆(系推荐代理)。委托代理人齐明亮(系推荐代理)被告高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被告薛凤树、被告杨思英、被告高永亮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方积极要求与原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兵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宫会新审 判 员 杨洪树人民陪审员 昝文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