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明陈与徐茂友、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陈,徐茂友,李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周明陈。委托代理人郭金宝。被告徐茂友。被告李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周明陈与被告徐茂友、李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