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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晓丹与梁显文、梁建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丹,梁显文,梁建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吴晓丹,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严群,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显文,男,汉族,住高要市。被告:梁建开,男,汉族,住佛山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委托代理人:曾健、胡开梅,均是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原告吴晓丹诉被告梁显文、梁建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佛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群,被告梁显文,天平保险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健、胡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丹诉称:2013年6月11日11时25分,被告梁显文驾驶粤E7M1**小客车(被告梁建开是车主,该车由天平保险佛山公司承保)由东向西行驶至G321线鸿特精密厂路口,因未确保距离与方戈驾驶的粤AG07**小客车(原告是车主,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承���)及陈家晖驾驶的粤AD521**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被告梁显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于2013年4月22日购买,属2个多月的新车,故本事故造成了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辆损失51000元(模块22600元,车辆贬值损失28400);2、被告承担鉴定费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事故认定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2、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原告驾驶员取得驾驶证情况。3、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证明事故车辆属原告所有。4、购车发票、完税凭证,证明原告车辆价值及购车时间。5、车辆损失核损单,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损确定情况。6、说明书,证明出事车辆模块外观破裂需要维护。7、评估报告书,证明事故车��维修费用和贬值损失。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评估程序违法,双方确定2014年5月6日下午3时在法院进行评估,但后来法院电话通知,讲原告车辆第二次发生事故,法院通知再约时间,但后来一直没有电话通知;评估人员有3人,但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只有2人,评估人员不相符;鉴定机构没有对实物进行勘查,照片是返拍的,只是书面审查,没有对实物进行勘查,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提供证据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不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3、维修报价单,证明事故车辆的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的零部件材料单价4522元。被告梁显文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梁显文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梁建开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出示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复函,证明事故车辆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的零部件材料单价为4522元(含税费),安装费为3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11时25分,被告梁显文驾驶粤E7M1**号小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G321线鸿特精密厂路口时,因未确保距离,与自东向西行驶由方戈驾驶的粤AG07**号小客车和陈家晖驾驶的粤A521**号轿车发生碰撞,碰撞部位是,粤E7M1**号小客车前部与粤AG07**号小客车后部,粤AG07**号小客车前部与粤A521**号轿车后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当日认定,被告梁显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调解,各方在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由被告梁显文负责15日内修复粤AG07**号小客车和粤A521**号轿车,车辆损失由相关部门鉴定为准。2013年7月6日,方戈、被告梁显文、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员工和维修单位的员工共同签署一份说明书,言明粤AG07**号小客车因本事故除模块外其他配件都已修好,模块外观破裂,需重新定损尚未解决,因车主需提车自用,模块问题尚待处理。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AG07**号小客车因本事故造成的模板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的零部件的更换价值为22600元,因本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为28400元,原告为此支出了评估费4000元。庭审中,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避开法院和各被告,私自评估,评估公司没有对车辆进行实物勘察,却说有对车辆进行实物勘察,评估人员资质不清,评估价格与4S店的报价不符,要求不予认可并重新评估。据此,本院要求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说明,该公司复函主要称:1、没到现场勘察,只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编写报告时出现了笔误;2、装订报告时附错了评估人员的资质;3、因无法现场勘察,确定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的零部件的更换价值为22600元,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得出的,现经市场询价,该零部件的材料单价为4522元(含税费),安装费为300元。原告是粤AG07**号小客车的所有人。被告梁建开是粤E7M1**号小客车的所有人,粤E7M1**号小客车在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被告梁显文正在执行被告梁建开指派的任务。本院认为:被告梁建开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正确,当事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过错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粤E7M1**号小客车在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有的粤AG07**号小客车因本事故致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损坏,需更换。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虽对此得出更换价值为22600元的评估结论,但该公司没有现场勘察��也没有进行市场询价,故本院对此结论不予认可,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市场询价后,重新确定该零部件的材料单价为4522元(含税费),安装费为300元,重新确定的结论与被告保险公司提供该类车4S店价格相符,本院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原告的粤AG07**号小客车更换左后盲点探测总成(模块带支架)的价格为4822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天平保险佛山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已足额赔偿了原告的上述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梁显文、梁建开赔偿其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晓丹损失2000元。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晓丹损失2822元。驳回原告吴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1072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03元;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3649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陈小凤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