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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兰诉被告韩沛龙一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韩沛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杨兰,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柴少青,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韩沛龙,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林鑫,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杨兰诉被告韩沛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少青、被告韩沛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兰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同学,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韩皓宇,现年5岁。婚后8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逐渐发现两人在观念上,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无法进行沟通,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2013年8月原告就提出离婚,但因孩子还小就没有坚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在喝酒后有打人的恶习,为此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分居。现原告认为毫无感情的生活继续保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告韩沛龙答辩称: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在日常生活中会因工作原因与原告发生一些小矛盾。现在孩子才五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学于1993年认识,2007年10月24日自愿在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2月22日生育一子韩皓宇,现年5岁。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韩沛龙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合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间的夫妻矛盾因双方性格脾气的差异和处理家庭矛盾不当而产生,但该矛盾仅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日常家庭矛盾,而非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得当,则解决矛盾继续维系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可能的。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均应多些沟通和交流,以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和互相理解的方式来建立和维护健康、文明、有序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不应成为夫妻双方回避和解决矛盾、推脱责任的方式和方法,因此对原告杨兰要求与被告韩沛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杨兰、被告韩沛龙各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阳 来源:百度“”